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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Jan 15, 2025 06: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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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店线上系统,可以为市场专员提供个税代缴代扣服务,并对市场专员提现佣金进行开票。
详情描述
- 门店A确定合作后,通过线上缴纳50%的费用,现在缴纳50%的费用;
- A缴纳完费用后,会收到一个核销二维码;与此同时,会有对应比例的佣金(例如20%)即刻划扣到A的推荐人B的微店账户上;
- B微店账户上这20%,是不可提现状态;
- A到公司签约,并核销了二维码,开始计时,15天之后,B账户上的20%可以提现;
- B提现时候,需要扣除20%的6%作为税费,并为其开具相应的发票。
流程图

与微店签署的代理分成协议
协议详情
合同编号:
共享经济综合
服务协议
甲 方:
法人代表人: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地 址:
乙 方:湖北牛运通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冯煜
联 系 电 话 :18810277782
联 系 邮 箱 :qjyang@rongketech.com
通 讯 地 址 :房县城关镇滨河花园5号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网络页面完成相应操作,生成双方的电子合同章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本协议。甲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并与乙方及时联系。本协议的签署时间以电子合同系统中显示为准。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共享经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项下的自由职业者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本协议项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其名下注册的其他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关系。
2. 甲方应确认该自由职业者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且不是甲方(含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
3.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乙方有权取消该自由职业者使用平台系统的资格及申请注销本协议项下的个体工商户,并有权上报相关国家机关,由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定义
1.1 服务:根据双方签署生效的本协议和具体项目的交易文件,由乙方委托自由职业者,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1.2 个体工商户: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个体工商户仅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经乙方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1.3 个体经营者:指自我雇佣、自我管理、自担成本、自负盈亏并通过共享经济平台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本协议项下的个体工商户。
1.4 关联方:指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一方或另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第三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该第三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该第三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虽然直接或间接持股未达到25%以上,但通过有权委派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主导公司的管理或政策;两个及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5 交易文件:根据本协议相关事项的约定,甲方就委托乙方安排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的具体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及服务工作量进行约定、确认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情况说明、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工作计划、补充文件、附表、附录、发票、服务实施细则、服务实施文件、授权文件、变更文件、往来邮件、往来短信、往来传真等。
1.6 服务成果: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所完成的以纸质、电子磁盘或其他介质体现的项目工作成果,包括项目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有关的文件、报告、图表等文字资料),各种数据、参数、技术诀窍以及乙方为履行其义务所搜集、使用、编制、创作的所有其他文档。
1.7 服务交付及验收:是指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服务后,使用系统上传工作量确认,并告知甲方。系统显示[确认成功],即为乙方完成服务交付,甲方对服务成果完成验收或双方通过《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进行验收确认。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甲方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一定数量的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
2.2 乙方运用共享经济平台系统,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寻找、筛选、匹配适合的自由职业者承接服务项目,向自由职业者宣讲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注意事项等,监督自由职业者的工作内容并管理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成果。
2.3 甲方根据自由职业者服务成果/质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根据自由职业者服务成果/质量向自由职业者结算相应的报酬、代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服务订单的签署流程
3.1 甲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求向乙方提出服务申请。
3.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服务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可以付诸实施的具体的服务计划提交给甲方,双方根据该计划确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级别及服务期限。
第四条 交付及验收
4.1 乙方应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期限、形式和数量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
4.2 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或甲方通过乙方系统上传工作量确认,系统显示[确认成功],均可确认为乙方完成服务交付,甲方对服务成果完成验收。甲方授权人员登录乙方系统进行确认工作量/服务成果的,其上述任何操作与行为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
1)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向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甲方指定的具体项目负责人)交付服务成果的;
2)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向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甲方指定的具体项目负责人),但其拒绝接收服务成果的;
3)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甲方指定的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其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的;
4)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其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虽明确回复、但未回复表示同意接收服务成果的;
5)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其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人员向乙方接收服务成果的;
6) 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时,无法与其相关联系人员取得联系的;
7) 因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或具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其联系方式之一发生变更,未及时事前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未能向甲方发出接收服务成果通知的。
4.4 在乙方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包括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的情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完成对服务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甲方完成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
具体项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由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确定,并通过交易文件进行确认。
4.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已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出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乙方相关服务费用:
1)甲方指定的用户、联系人员、项目负责人、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总经理核对确认相关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的;
2)在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包括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的情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未对此服务成果进行验收,且经乙方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进行验收的;
3)在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包括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服务成果”的情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未对此服务成果进行验收,或认为验收不合格,但是未提出有效异议和证据支持的;
4)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拒绝接收服务成果的;
5)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其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的;
6)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其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虽明确回复、但未回复表示同意接收服务成果的;
7)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其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人员向乙方接收服务成果的;
8)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通知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含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接收服务成果时,无法与其相关联系人员取得联系的;
9)因甲方指定的用户或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员或具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其联系方式之一发生变更,未及时事前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未能向甲方发出接收服务成果通知的。
第五条 服务费及支付
5.1 服务费
1)甲方根据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完成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根据自由职业者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将乙方收到的服务费按照计费系数扣除相关费用后(含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自由职业者。其中,“计费系数”的基础比例为【6.9】%,服务费=个体经营所得×(1+计费系数)。
注:单个自由职业者通过服务平台收取的单月生产经营收入(税后)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9.8万元。
5.2 支付
1)在甲方对服务成果验收合格或者发生任一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已验收合格”情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该具体项目涉及的服务费用。
2)甲方需在系统中设立商户以便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在系统中,乙方为甲方设立的商户开设子账户,子账户的账号以系统中显示的子账户信息为准。甲方向该指定网址中的子账户进行的支付操作可被乙方确认为甲方的支付行为。
3)乙方指定收款信息为:
账户名称: 湖北牛运通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账 号: 以开通商户后系统中显示的子账户信息为准
开户银行: 以开通商户后系统中显示的子账户信息为准
4)在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后,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意见和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票内容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均可)。
5)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时,须承担所有由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6)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的最后一次支付时间依据项目实际结束情况确定。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向乙方提出业务流程外包要求,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交服务计划并组织具体自由职业者完成服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并允许乙方为服务工作目的而使用合同双方商议确认的信息、数据、资料。
3)如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与第三方配合,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工作,并有权知悉乙方与第三方合作方案。甲方如对合作方案有异议,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实际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甲方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指定具体项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专业岗位要求,验收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
5)为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乙方在系统为甲方开设商户账号,甲方应指定并授权一名人员担任商户账号管理员(“商户管理员”)。商户管理员有义务管理、维护及使用甲方商户账号,且有义务为甲方的其他指定人员开通登录人账号并配置登录人账号权限。
6)甲方同意并确认,商户管理员及登录人为甲方的全权授权代表,其在系统上完成的操作与行为均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于通过甲方商户账号和相关密码在系统上的一切操作行为承担责任。甲方、商户管理员及登录人均应遵守系统的相关规范,合法使用商户账号。
7)甲方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传销、赌博、暴力、淫秽、恐怖行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甲方经营范围内的服务且基于自身经营业务所需,不包含需具备专业资质或行政许可方能提供的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按照违约责任条款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甲方应限于自身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直接、间接或诱使其他第三方从事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同时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以任何方式转服务(转售或者二次销售)于第三方。
9)甲方应确认乙方所安排的自由职业者与甲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人事劳动关系、股权关系、债权关系等本合同约定之服务内容之外的任何关联关系。否则,应提前告知乙方终止该自由职业者为其提供服务。如甲方知情未告知乙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并补偿乙方损失。
10)甲方授权乙方将其身份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提交给第三方电子签名机构以及第三方CA认证机构,由乙方协助甲方申请由CA认证机构生成且由第三方电子签名机构代发的的电子印章。
上述“身份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机构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等。
11)甲方授权乙方自动调用甲方的电子印章,该授权仅限于甲方与乙方就合作业务场景下《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的核对确认。
6.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对委托的自由职业者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第三方核验,但乙方对自由职业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交易文件的要求,安排自由职业者如期完成其服务并交付服务成果。
3)乙方保证其安排的自由职业者拥有为具体项目提供服务的资质及能力,并保证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乙方保证其安排的自由职业者的服务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5)乙方不得在甲方具体项目未结束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协助已经向甲方提供的自然人自由职业者调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6)如果乙方更换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应当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7)乙方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就具体项目所安排的自由职业者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8)在自由职业者为甲方或甲方用户服务期间,如自由职业者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承担该项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7.1 若乙方和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依照本协议和交易文件向甲方交付的服务成果及提供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所有。如果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用户与乙方或自由职业者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7.2 乙方保证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涉及到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授权人的合法授权。
7.3 甲、乙中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对方的未公开的、且已经采取了有效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技术诀窍、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规章制度、最终客户信息、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者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有关机构要求或者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本协议终止后,一方须立即归还从对方处获得的一切保密信息,或者以对方认可的方式进行销毁。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年内,保密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在具体项目服务过程中,在甲、乙双方已经商定和确认相关服务内容事项之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导致另一方服务进度延迟的,另一方不构成违约;如果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一方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8.3 因甲方的原因或与甲方具有协作关系的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的服务进度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而给乙方或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增加工作量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出的合理方案给予补偿。
8.4 甲方未能依约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具体项目涉及服务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并不免除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5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能或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其损失进一步给予补偿或采取其它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救济措施。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3 诉讼期间,除争议内容以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因政府政策原因致使乙方已取得资质提前终止或到期、税率变动的,属于不可抗力。
10.2 本协议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本协议执行时间可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双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甲、乙双方应就协议的履行及后续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中止履行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于乙方、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已经提供的服务,甲方仍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10.4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和终止
11.1 本协议采用电子合同签署,甲乙双方通过网络页面完成相应操作,生成双方的电子签章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本协议,本协议的生效时间以电子合同系统中显示为准。
11.2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1.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协议、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文件、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甲、乙双方以及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继受人、受托人。
11.6 本协议无效或者提前解除的,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甲、乙双方不再履行;对于甲方已支付费用但乙方、乙方安排的自由职业者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的工作,乙方应按照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部分占甲方已支付费用而应当完成的全部工作的比例,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对于乙方已完工但甲方还未支付费用的工作,甲方应当按此部分工作量占整体工作量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上述终止之时乙方已提供的服务的费用。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协议结构。具体项目的交易文件及与其他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补充文件、计划、附表、服务实施细则、授权变更或附录、企业账户及工作量确认单明细、邮件等)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交易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最终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
12.2 完整协议。本协议已构成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并已取代取代了此前双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12.3 条款的可分割性。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2.4 弃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免除责任,除非享有权利的一方以书面确认该等弃权或免责。任何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12.5 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12.6 通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12.7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以中国邮政EMS或者其他专业快递公司官网或者短信、微信确认的投妥时间为送达时间;通知以传真的方式送出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如收件方未收到传真或者收到传真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与发送方联系补发传真);通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送出的,以发送系统自动生成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
12.8 文本。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人或授权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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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湖北牛运通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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